68.各级机关、单位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办理。根据该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其办理期限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不属于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69.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査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