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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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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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禁止条条干预的规定。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应由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需要进行科学配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因此,为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性、权威性,本条首先强调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条条干预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工作实践中主要是上级业务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或者直接下发文件等方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其实质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业务管理权或优势地位对下级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提出或变相提出要求,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印发通知,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明确要求上级部门不得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形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据此,本条规定:“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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