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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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9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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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关于部门党组(党委)的动议权限

  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本单位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垂直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对于部门党组(党委)职责权限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无权决定的,可向本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提出建议调整的动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部门党组(党委)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动议时也要遵循有关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应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内部动议等程序。例如,按照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细化落实部门“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在细化落实部门“三定”规定过程中,在规定的主要职责和编制总额内,有权决定每个司局设置几个处,每个处配备几个编制。这是部门的权限,无需中央编办审批,但要报中央编办备案。在具体设置处室和配备处员时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九条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动议要求的规定。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凡属机构编制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动议调整机构编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慎重对待,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就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动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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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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